參展路上你必須懂得的那些知識產權法

發布時間:1970-01-01 08:00:00 閱讀:8610 次

“知識產權”這個術語描述的是——人類因智力獨創而享受的一系列排他性權利。知識產權內涵廣泛,主要包括兩個部分:(1)版權(受《伯爾尼公約》調整);以及(2)工業產權(受《巴黎公約》調整,又名“注冊權”)。

四種主要工業產權各有特點,因而受保護的方式也各異。不同司法區法律規定各異,但受國際上達成多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和公約”的影響,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出現趨同化的現象。

專利權授予符合條件的發明以20年的市場壟斷權,但前提是:該發明非顯而易見并且實用,之前沒有被授予過專利權或公開售賣過,或在世界其它地方被公開使用過。

實用新型(并不是在所有司法區都受到保護)常被稱為“微型專利”,因為其僅僅是對現有產品進行改進/調整。相應地,實用新型受法律保護的期限(長為10年)通常短于專利受保護的期限,而且授予實用新型的條件也不如專利那樣嚴格。

商標在市場中運用廣泛,其常由顯著的標識、單詞、字母、數字或其組合構成。商標的排他性使用權不受任何潛在期限限制。為了使消費者能夠明辨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也為了使商標的持有人能夠將其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市場上同類競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不同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擁有的商標不能過于相似。在評估商標之間是否具有相似性時,常運用“是否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規則來判定。法院常綜合考察各類因素。

外觀設計由產品的形狀、構造、式樣、裝飾構成,也被授予排他性權利。一項設計要構成外觀設計,該設計內容必須具有新穎性。且在特定用戶看來,該外觀設計給人的總體印象與先前的設計有著顯著的不同。

此外,知識產權還包括不正當競爭等法律領域。事實上,即使某人并不擁有上文提及的任何知識產權,他也能對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回擊。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寄生性盜版、未經注冊的權利(事實上的商標以及未注冊的外觀設計)或類似活動(包括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保護)。《巴黎公約》對不公平競爭作了特別規制(第10bis和10ter款)。

必須牢記版權問題的特殊性,在展會參展時這一問題顯得尤為明顯。著作權人一旦擁有了著作權,就可以排他地處置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受保護的是思想表達方式)或作品復印件。伴隨著作品的創作,當作品具有某個國家法律規定的商標或外觀設計特征時,作品也可以在該國申請成為商標或外觀設計。

換句話說,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外觀設計、商標三種知識產權會發生重疊的現象。舉個例子,如果某人生產出的椅子與他人先前生產的椅子非常類似,而他人生產的椅子受工業產權外觀設計的保護(不論該外觀設計的排他性權利是否終止),某人生產椅子的行為仍被視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如有的話),不管作品的原件與復印件之間是否具有實質的相似性。



參展/參觀報名 服務熱線:400-6766-889

溫馨提醒:您所提交的訂展信息,我們將在24小時內與您取得聯系(節假日可能順延)。
* 展會名稱:
* 公司名稱: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QQ: 電子郵件:
留言內容:
我想: